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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钟表进行检查和更换电池,发现故障及时修理或更换,保证正常使用。《行规》第20条
1、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配置的钟表校对、检查和修理由使用单位负责。《行规》第20条
1、列车经由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的检测区段时,应平稳操作,原则上不得在检测区段加、减速或停车。《行规》第19条
1、电力贯通(自闭)线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须经集团公司批准。《行规》第19条
1、车站站场照明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并提供维修材料。维修部门接到通知应及时派人修理,修理完毕后双方在维修记录上签字认可。《行规》第19条
1、车站站长应按规定组织行车设备检查,对妨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设备,车站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进行改建、拆除或迁移,在未改善前应制定安全措施。《行规》第19条
1、行车人员值班室和办公房屋最外方距离线路中心不足3500mm时,对向线路一侧门前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顺着线路开门。《行规》第19条
1、因施工需临时堆放砂石等施工材料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车站同意,每次收工前或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或清除。《行规》第19条
1、站内两线路间的钢轨、枕木、车辆零配部件、工具和闸瓦等,应放置在站、段双方商定的适当地点,不得影响作业人员作业和安全。《行规》第19条
1、到发线、驼峰及牵出线两旁应铺设便于调车人员作业的不低于枕木面的人行走道,其两边宽度为距线路中心不少于2500mm。《行规》第1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