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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站多场的车站,变更动车组列车以外的列车接发车场不按变更径路办理,但需在前方站通知司机。《行规》第21条
1、图定列车以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线为列车基本径路;非图定列车以文件、电报规定的运行线为列车基本径路;临时加开的列车以日班计划或调度命令确定的运行线为列车基本径路;日班计划以外临时加开的货物列车,以运行图中相同到站的同类列车径路为基本径路,无相同到站的同类列车,在调度命令中指定径路。《行规》第21条
1、各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设备检查周期,对有关设备系统时钟准确性进行检查。如无法自动校准时,由各维护单位进行人工手动时钟校准。《行规》第20条
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钟表进行检查和更换电池,发现故障及时修理或更换,保证正常使用。《行规》第20条
1、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配置的钟表校对、检查和修理由使用单位负责。《行规》第20条
1、列车经由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的检测区段时,应平稳操作,原则上不得在检测区段加、减速或停车。《行规》第19条
1、电力贯通(自闭)线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须经集团公司批准。《行规》第19条
1、车站站场照明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并提供维修材料。维修部门接到通知应及时派人修理,修理完毕后双方在维修记录上签字认可。《行规》第19条
1、车站站长应按规定组织行车设备检查,对妨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设备,车站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进行改建、拆除或迁移,在未改善前应制定安全措施。《行规》第19条
1、行车人员值班室和办公房屋最外方距离线路中心不足3500mm时,对向线路一侧门前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顺着线路开门。《行规》第1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