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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盛装在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同组分.品种.含量的危险货物作为一个检验批。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空运危险货物时,具有爆炸特性的过氧化物,应在包装件上贴有次要危险性标签。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对空运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不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90kPa以上的内压力而不渗漏。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液体危险货物应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5%以下。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堆码试验结束后,应在塑料容器冷却至环境温度之后再进行判定。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需要进行液压试验。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对于II类包装的200L闭口钢桶,气密试验的试验压力不小于20Kpa。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对包装容器进行气密试验时,每种设计型号样品使用6个试验样品。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跌落试验通过试验的准则:每一盛装液体的容器在内外压力达到平衡后,应无渗漏。对于组合容器的内容器其压力可不达到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