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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 0370.1-2009)规定,盛装8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内容器如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则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 0370.1-2009)规定,盛装6.1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内容器如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则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 0370.1-2009)规定,盛装3类危险货物时,内容器如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则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
根据SN/T 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规定,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筛漏或配备衬里。
根据SN/T 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态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该物质液态形式的能力。
根据SN/T 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规定,修复后的容器,其标记中用大写的英文字母T表示已修复 。
根据SN/T 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规定,金属容器,其标记的联合国容器符号必须用“UN”表示。
根据SN/T 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规定的容器标记中,用一个字母表示其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其中“Z”表示I类包装。
根据SN/T 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规定的容器的标记中,用大写的英文字母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CH。
根据SN/T 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规定,对于总质量大于30kg的包装件,其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的字母.数字和符号应不小于12mm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