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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包装容器的包装类别应不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包装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包装容器应进行留样,留样保存期限至少为12个月。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包装危险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性能。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吸附材料能够确保内容器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滞留全部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有危险的化学反应。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容器性能检验抽取的样品数量除满足正常检验项目外,应增加1件留存样品,保存期限至少1年。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在试验结果的正确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对一个试样进行多项试验。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如组合容器的外容器用不同类型的内容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则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容器也可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除空运外,救助容器应根据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的I类包装容器所适用的规定进行试验。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每种设计型号的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应按要求通过性能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