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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规定,在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周期内,凡连续检验三次均合格者,检验周期可以升一档。
根据《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周期初始一律为三个月。
《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明确规定,包装检验周期指的是两次检验之间的间隔时间,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三个档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对于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的,可以剔出不合格包装件后再次申请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对于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的,经返工整理后厂检合格后即可直接装运出口。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对于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的,可经全部返工整理再次申请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对于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的,不允许直接提交运输出口。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对于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的,可以经返工整理或剔出不合格包装件后再次申请检验,严格度加严。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在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件使用鉴定不合格。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规定,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应自包装生产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