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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中同一个HS编码,既可能包含危险化学品,也可能包含普通化工品。
根据《关于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271 号)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不是总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按行政许可程序自行开展对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271 号),对于保留在法检目录内的出口商品,除散装商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外,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监管,口岸局不再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局.交通部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发布《关于海运出口气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问题的补充通知》(86交海字 740 号)明确规定,对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出口合同规定出具商检证书的压力容器,港口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或放行单办理运输。
按照《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规定,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抽样时, 需抽取一件留样样品备查,留存期为一年。
根据《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要求,我国的“生产国代号”为大写英文字“CH”。
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明确规定,20 升至 25 升塑料桶(罐)的包装标记应铸印在桶(罐)身的一个侧面的靠上部位。
根据《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规定,在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周期内,凡连续检验三次均合格者,检验周期可以升一档。
根据《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周期初始一律为三个月。
《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 [1990]251号)明确规定,包装检验周期指的是两次检验之间的间隔时间,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三个档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