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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材质.型式及包装方法应与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要求,申请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验。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可收取合理的鉴定费。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适用于海运出口放射性物质的包装。
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凭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并签发相关证单。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厂要建立健全包装容器使用检验制度,并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使用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液体危险货物时,危险货物生产厂必须进行化学性质相容性试验。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
海关税则中同一个HS编码,既可能包含危险化学品,也可能包含普通化工品。
根据《关于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271 号)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不是总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按行政许可程序自行开展对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