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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对于组合容器,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容器性能检验准备时,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95%,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98%。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规定,在检验检疫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性能鉴定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使用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材质.型式及包装方法应与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要求,申请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验。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可收取合理的鉴定费。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适用于海运出口放射性物质的包装。
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凭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并签发相关证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