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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桶类包装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需要6个试验样品。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对于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对拟装闪点不大于61℃易燃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复合容器(塑料材料)(6HA1除外)应进行渗透性试验。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纸和纤维板容器的检验准备,应在规定的环境中预处理,其中最优选择的是:温度温度23℃±2℃和相对湿度55%±2%。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进行性能检验前,纸和纤维板容器的检验准备,应在规定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下至少放置12h。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当使用其他物质代替待运物质时,该物质应与待运物质具有相似的相对密度和粘度。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当使用其他物质代替待运物质对装固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该物质应与待运物质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容器性能检验时,只要不影响试验结果,试验时使用的内装物可以不是实际运输时的物质或物品。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对于组合容器,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
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容器性能检验准备时,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95%,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98%。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规定,在检验检疫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