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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国质检通〔2015〕116 号),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必须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按有关规定实施销毁.退运。
根据《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改变其生产包装的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性能检验。
《黄磷包装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358-2003)中规定,黄磷包装件使用鉴定应逐批检验,以订货量为一批,没有最大批量限制。
《黄磷包装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358-2003)中规定,黄磷包装件的单件最大质量应不小于其通过的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最大允许质量。
《黄磷包装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358-2003)中规定,黄磷包装件的封闭器螺盖拧紧程度越紧越好。
《黄磷包装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358-2003)中规定,黄磷包装件的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圈不损坏.桶内覆盖水不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