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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生产企业实施质量许可证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国质检通〔2015〕116 号),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必须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按有关规定实施销毁.退运。
根据《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改变其生产包装的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性能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