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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并入,并作适当修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生产企业实施质量许可证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