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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3-2004)中规定,拟装运符合第3类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的便携式罐体,须满足应当能够作防静电接地。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3-2004)中规定,拟装运符合第3类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的便携式罐体,须满足便携式罐体的罐壳应能经受得住火焰穿入罐壳引起的内部爆炸而不会发生渗漏。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3-2004)中规定,拟装运符合第3类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的便携式罐体,须满足所用的真空降压装置应能防止火焰直接穿入罐壳。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3-2004)中规定,盛装危险货物的便携式罐体的封闭器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无泄漏。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3-2004)中规定,用于装运闪点为61℃或低于61℃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3-2004)中规定,盛装危险货物的便携式罐体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为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并入,并作适当修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生产企业实施质量许可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