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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危 险化学品实施法定检验,不论是否在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在商检机构定期鉴 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包装容器的生产厂必须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 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依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包装鉴定,根据不同条件和需 要,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
用于运输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容器,必须使用内容器。
装有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的一次性使用的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的,能承受不大于 1. 2 MPa压
力的,容量不大于 1 000 mL的小型气体容器,如可燃气体充灌容器、气雾罐等,应在外包装中运输。
不允许使用柔性中型散装容器装运包装等级为Ⅰ级的危险货物。
装液体危险货物的中型散装容器应配备能封闭卸货口的辅助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