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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 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 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危 险化学品实施法定检验,不论是否在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在商检机构定期鉴 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包装容器的生产厂必须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 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