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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岗位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质人员调至其他直属海关的,需继续从事 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的,其资质可变更至新单位。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生产企 业代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直属海关,后四位为顺序号。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出口危 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发,海关负 责查验。
根据《关于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14〕5号)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和 普通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进出口商品,企业申报的既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也不属于危险货物,如不需要出具 检验检疫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不实施检验,直接签发通关单。
在《规章范本》第 3.2 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第7b 栏中,确定数字编码为E0的危险货物,表示该危险货物不允许 例外数量运输。
可作为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在《规章范本》第 3.2 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第7b 栏中,使用E0、E1、E2等数 字编码表示。当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划定的编码不同但包装在一起时,每件外包装的总数量,应至少满足其中一 个编码所规定的限量。
不允许使用金属中型散装容器装运包装等级为Ⅰ级的危险货物。
中型散装容器以串联的方式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闭装置,应最先关闭离装运物质最远的那个装置。
黄磷应以水进行保护,防止在贮运过程中与空气接触。
灌装后的黄磷包装件可以适度堆叠,不得倾斜、倾倒;桶内黄磷完全凝固后方可封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