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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货(2019)94号)规定,受理行包、货物保价运输时,应审查运输单据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记情况,正确核收保价费。
《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货(2019)94号)规定,保价行包、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车站应编制证明划分损失责任的记录交给客户,同时,告知客户索赔流程、时限及需要准备的证明文件。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集团公司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