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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20%。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每张行李、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1元。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国家铁路的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四类包裹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行李计费径路办理。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