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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如在交接过程中,发现行包异常,车站应与营业部办理(),必要时采取复磅和过安检仪查看等方法辨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轻微损失的赔偿由受理营业部审核办理。赔偿要求人要求以现金支付赔款的,可不提出“赔偿要求书”,由营业部下达“小额理赔审批表”()完成现金赔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列车担当段应自接到调查材料之日起为()个工作日内以查复书答复送查单位,抄知发站(营业部)、到站(营业部)及有关单位。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两无行包保管、公告超过规定期限时,车站行包房应将两无行包交由()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军用品、()国家禁止及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各种证件不得变卖,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费用),应在()中记明。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麻醉品及精神药品灭失,构成行包()损失。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调查处理一般应在()办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赔偿由()负责。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损失可能达到一级损失时,发现单位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或快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