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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及管控处置规定》(上铁保卫〔2021〕89号)规定,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在客运车站消防安全、供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站发生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应立即制止违章违规行为,及时告知所属单位(部门),并开具《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及管控处置规定》(上铁保卫〔2021〕89号)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所有客运车站涉及消防安全行为。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及管控处置规定》(上铁保卫【2021】89 号)规定:自查发现本单位发生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应按照相关要求从严落实作业人员的问责、考核。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及管控处置规定》(上铁保卫【2021】89 号)规定: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备设施,随意触动、使用消防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用电线路及设施失管失修,属于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行为。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及管控处置规定》(上铁保卫【2021】89 号)规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长期未落实整改,属于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行为。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及管控处置规定》(上铁保卫【2021】89 号)规定:站房内违规使用罐装液化气,属于客运车站消防安全禁止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发〔2006〕30号)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发〔2006〕30号)规定,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发〔2006〕30号)规定,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递交收货单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发〔2006〕30号)规定,运输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