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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第5.3条,滤膜根据样品采集目的可选用玻璃纤维滤膜、石英滤膜等无机滤膜或聚氯乙烯、聚丙烯、混合纤维素等有机滤膜。
9.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时应该回避其他污染源的影响。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设置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距排放源2~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
7.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规定,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应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6.工业窑炉、炼焦炉和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设置,应统一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中的要求进行。
5.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4.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无组织排放的采样方法按照配套标准分析方法中适用于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方法执行。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
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
2.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
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
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的监
测,不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