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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定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不适用于TSP含量过高或雾天采样使滤膜阻力大于15kPa的情况。
2.根据《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1995),采集样品的滤膜性
能应满足如下要求:对0.3μm标准粒子的截留效率不低于99%,在气流速度为0.45m/s时,单张滤膜阻力不大于3.5kPa等。
1.根据《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第5.3条,滤膜根据样品采集目的可选用玻璃纤维滤膜、石英滤膜等无机滤膜或聚氯乙烯、聚丙烯、混合纤维素等有机滤膜。
9.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时应该回避其他污染源的影响。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设置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距排放源2~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
7.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规定,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应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6.工业窑炉、炼焦炉和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设置,应统一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中的要求进行。
5.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4.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无组织排放的采样方法按照配套标准分析方法中适用于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方法执行。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
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