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27.以下情形中,商标局不可以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是:()
A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
B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D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解析:本条涉及绝对拒绝注册理由与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区分。存在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否则应当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选项C属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C项为相对拒绝注册理由。
相关知识点:
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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