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品产地
B、 注册商标号
C、 许可人名称
D、 注册商标有效期
答案:A
解析:解析: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A、 商品产地
B、 注册商标号
C、 许可人名称
D、 注册商标有效期
答案:A
解析:解析: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A. 民事救济途径
B. 行政法上的救济
C. 道义上的救济
D. 责任救济途径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侵犯秘密行为的救济方式rnrn侵犯秘密行为的救济方式有民事救济途径,行政法上的救济。rnrnAB说法正确,CD为错误干扰项。
A. 著作权法律制度
B. 版权法律制度
C. 商号权法律制度
D. 商标权法律制度
E. 注册权法律制度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及发展历程。rnrn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般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rnrnABCD说法正确,E说法未提及,为干扰项。
A. 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B. 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C. 在1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D. 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质量特色、专用标志使用等进行管理
解析:解析: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保护要求组织生产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同时还须履行相应管理责任,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质量特色、专用标志使用等进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如果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A. 2019年4月3日
B. 2019年4月6日
C. 2019年6月2日
D. 2019年6月30日
解析:解析: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A. 作价投资
B. 许可和转让
C. 策划推广
D. 实施和运用
E. 评估与分级管理
解析:解析:《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中央或地方政府建立或出资设立的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它规定了科研组织在知识产权运用环节的管理要求,包括评估与分级管理、实施和运用、许可和转让、作价投资等方面的内容。
A. 应以所涉产品领域相关专家的注意力为标准
B. 应运用整体比对、要部比对、隔离比对的比较方法
C. 不应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D. 不应考虑已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解析:解析: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综合判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而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准确运用商标的整体、要部和隔离比较方法;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要素。
A. 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 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 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 “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解析: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rn《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rn《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
A. 合格证
B. 标签
C. 新闻报刊
D. 包装物
E. 媒体广告
解析:解析: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是与商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的物质载体。
A. 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
B. 现有技术抗辩
C. 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
D. 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解析:解析:本题题干中原告的专利不存在无效事由,也不属于公知技术范畴,因此,被告不能主张对方专利权无效,也不能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此外,题干中也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由,故原告提起诉讼程序异议也是不合适的。根据禁止反悔原则,权利人申请专利时所作的放弃或缩小权利要求范围部分,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畴之内,此时,被告可以原告限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由,主张原告侵权诉讼不成立。
A. 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 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 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 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解析: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rn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rn《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rn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