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欧协定没有将我国的调味品纳入地理标志产品
B、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
C、 2019年12月,中欧代表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结束
D、 中欧地理标志谈判于2011年正式启动,经历了22轮磋商,历时8年。协定互相认可保护制度、采用司法保护、坚持互保数量对等、妥善处理异议
答案:B
解析:解析: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显示了中方对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高度重视。中欧协定纳入的地理标志产品既包括欧洲的葡萄酒、烈酒、奶制品和肉制品等,也包括我国的白酒、黄酒、茶叶、调味品、中药材、果品等。此外,协定还对我国的手工艺品地理标志给予了特别关注。中欧地理标志谈判于2011年正式启动,经历了22轮磋商,历时8年。协定互相认可保护制度、采用行政保护、坚持互保数量对等、妥善处理异议。2019年11月6日,中欧代表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结束。
A、 中欧协定没有将我国的调味品纳入地理标志产品
B、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
C、 2019年12月,中欧代表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结束
D、 中欧地理标志谈判于2011年正式启动,经历了22轮磋商,历时8年。协定互相认可保护制度、采用司法保护、坚持互保数量对等、妥善处理异议
答案:B
解析:解析: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显示了中方对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高度重视。中欧协定纳入的地理标志产品既包括欧洲的葡萄酒、烈酒、奶制品和肉制品等,也包括我国的白酒、黄酒、茶叶、调味品、中药材、果品等。此外,协定还对我国的手工艺品地理标志给予了特别关注。中欧地理标志谈判于2011年正式启动,经历了22轮磋商,历时8年。协定互相认可保护制度、采用行政保护、坚持互保数量对等、妥善处理异议。2019年11月6日,中欧代表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结束。
A. 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 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 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 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
A. 文学
B. 艺术
C. 科学
D. 商业标识
E. 发明创造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作品的概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A. 侵权
B. 模仿
C. 复制
D. 盗取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与保护方式。rnrn“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界定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其他选项为干扰项。
A. 李某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B. 李某必须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C. 李某可以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D. 李某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解析:解析: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两类情形除外:rn①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②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A. 无形性
B. 动态性
C. 异质性
D. 法律性
E. 不可控制性
解析:解析: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按照上述定义与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业除了具备知识产权经济的垄断性、利益性、主体性、外延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与不可控性等特征。
A. 海关扣押一般是依权利人的申请而启动
B.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C. 货物被海关扣押后,货物所有人不能向海关提出异议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D. 寻求和解也是应对海关扣押的一种重要方式
解析:解析:海关扣押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因此,海关扣押一般是依权利人申请而启动。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在应对海关扣押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对明显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以不当扣押为由申请异议和撤销;同时,如确实构成侵权,可以尝试与权利人进行沟通,通过达成和解解决问题。
A. 乙公司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B. 甲公司有权禁止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C. 甲公司无权禁止乙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D. 甲公司无权禁止乙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 乙公司可以自行超出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应向甲公司支付补偿费
解析:解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A. “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 “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 “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 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的类型及商标侵权行为。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据此含义,“河川”商标明显是集体商标,不是证明商标,故A项正确,B项错误。rn《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故C项错误。“盛联”属于盛联超市的服务商标,在销售荔枝时加上自己的服务商标,不侵犯商标权,故D项正确。
A. 获得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即表明商标在注册申请指定缔约方获得法律保护
B. 对不符合被指定特约方法律规定的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应该向国际局发送驳回通知书。
C. 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是12个月,起始日自国际局“通知日期”起算
D. 国际局收到指定缔约方驳回通知书后,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通知书通过原属局转发给申请人
解析:解析: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并颁发国际注册证。收到国际局转发的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后,被指定特约方主管局将根据其国内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被指定缔约方给予保护,并向国际局发出核准保护的声明。对于不符合被指定缔约方法律规定的申请,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有权予以驳回。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是18个月,起始日自国际局“通知日期”起算。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通知书转发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而不是通过原属局转发给申请人。
A.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B. 驰名商标专用权
C. 地理标志专用权
D. 企业名称权
解析:解析: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