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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题库
2,180
单选题

153.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兴化”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甲、乙均于2015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兴化”商标的申请文件,其中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
 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
 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
 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
 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商标注册的原则问题。《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例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甲、乙均于2015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商标的申请文件,属于同一天申请,因此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即甲的申请,因此本题答案为C。

相关知识点:

商标申请日期先后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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