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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题库
2,180
单选题

119.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
 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
 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
 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rn享有。故A项内容正确,不选。rn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财产权,但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允许转让。故B项内容正确,不选。rn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rn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合作作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乙有权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使用。故C项内容错误.应选。rn同上,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所以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故D项内容正确,不选。

相关知识点:

乙丙许可合同部分有效应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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