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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 )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 )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要求,对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 )日内补办核验手续。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对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照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货贸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对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可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起( )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货贸系统中补办核验手续。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银行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 )”字样。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要求,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B、C 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原则上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