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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Q/HN-1-0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电企业收到评价报告后两周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 ),在两周内完成整改计划的制定,经产业、区域子公司生产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整改计划书报送集团公司,同时抄送西安热工院、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电厂应按照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实施情况及时在技术监督季报中总结上报。
2.2.18Q/HN-1-0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电企业收到评价报告后( )周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西安热工院或技术监督服务单位,完成整改计划的制定,经产业、区域子公司生产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整改计划书报送集团公司,同时抄送西安热工院、技术监督服务单位。
2.2.17Q/HIN-1-0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被评价的发电企业按得分率高低分为四个级别,即∶( )。
2.2.16Q/HN-1-0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动态检查评价制度。技术监督评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火电、水电、风电、光伏监督标准,评价内容包括( )。
2.2.15Q/HIN-1-0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电企业每年至少召开( )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会议由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检查评估、总结、布置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按管理流程批准后发布实施。
2.2.14Q/HN-1-0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电企业要积极利用机组检修机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在修前应广泛采集机组运行各项技术数据,分析机组修266前运行状态,有针对性的制定大修重点治理项目和技术方案,在检修中组织实施。在检修后要对技术监督工作项目( ),对监督设备的状况给予正确评估,并总结检修中的经验教训。
2.2.13Q/HIN-1-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电企业要严格按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反措开展监督工作。当国家标准和制造厂标准存在差异时,按高标准执行;由于设备具体情况而不能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反措时,应( ),由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2.2.12Q/HN-1-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应按照各专业监督标准规定的季报格式和要求,组织编写上季度技术监督季报,每季度首月( )日前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和西安热工院。
2.2.11Q/HN-1-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水力发电厂的监督范围包括( )项专业监督。
2.2.10Q/HN-1-0000.08.049-2015《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技术监督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接受( )和发电企业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