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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车组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铁运电[2007]75号)规定,动车组票价实行打折时,仍需满足一等座车与二等座车的比价在( )之间。
《关于动车组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铁运电[2007]75号)规定,( )及以下运价里程的动车组不进行任何形式打折优惠,一律按公布票价执行。
《关于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特等座、商务座等席别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上铁客函[2011]880号)规定,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商务座公布票价( )
《关于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观光座、一等包座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上铁客函[2011]1181号)规定,时速( )公里动车组列车一等包座、观光座按特等座公布票价执行。
《关于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观光座、一等包座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上铁客函[2011]1181号)规定,时速200~250公里动车组列车一等包座、观光座按( )公布票价执行。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收[2017]244号)规定,客货运输票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集团公司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收入稽核大队(票据部)统一向指定的印刷厂订印,站段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向( )请领。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收[2017]244号)规定,收入稽核大队(票据部)每两年、站段( )对所管票据进行全部清查,发现多出或短少时按规定处理。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收[2017]244号)规定,收入稽核大队(票据部)(
)、站段每年对所管票据进行全部清查,发现多出或短少时按规定处理。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收[2017]244号)规定,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 )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先予垫付,由其向责任站段扣款,在责任人工资内归还。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收[2017]244号)规定,多、少收款超过( )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