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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化物资绿色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进行采购。
依据《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负有责任且后果严重的,除已退休的人员,包括调离、转岗人员均严格追究其责任。
依据《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的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不低于一般B级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标准开展问责。
依据《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负有责任且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或退休,均严格追究其责任。
依据《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态环境事件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时可不予处理。
依据《中国石化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承(分)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生态环境事件时,视同本企业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进行责任追究。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的人员参与实施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