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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应当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