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可以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在我国,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必须提出明确的法定原因和理由,我国不适用无因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诉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设区的县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是指公民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中所记载的地方。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