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肖某将机动车交由甲店美容补漆,约定费用2000元。后下大雨,甲店为防止汽车发动机进水,将肖某的机动车委托条件较好的乙店美容补漆,增加了500元成本。肖某取车时,乙店老板赵某发现肖某汽车的涡轮增压器有毛病,花费百十元就能修好,却告诉肖某严重损坏,维修好需花费2万多元,换新的价格4万元。肖某愿更换新的,与赵某签订合同,约定更换涡轮增压器,将旧的以500元价格卖给赵某,共支付3.95万元。赵某将拆下的涡轮增压器以3万元的市场价卖掉。肖某听说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了赵某,发现赵某曾经因逃税罪被判处拘役。赵某向办案民警反映,自己与丈夫闹离婚长期分居,3岁的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丈夫明确表示不抚养孩子,请求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肖某和甲店无法就增加的费用负担达成一致,则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肖某和甲店共同负担
B
对赵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C
赵某符合逮捕的条件
D
公安机关可以对赵某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逮捕的条件、监视居住。
(1)《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A错误。
(2)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时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赵某在签订发动机总成更新合同中,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欺骗肖某其发动机总成即将报废,并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肖某市场价3万元的发动机总成,非法所得达2万元以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因此,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按诈骗罪处理。因此,B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C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赵某符合逮捕条件,其虽然有生活不能自理的3岁儿子需要抚养,但是还有其丈夫作为抚养人,所以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因此,D错误。
(1)《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A错误。
(2)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时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赵某在签订发动机总成更新合同中,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欺骗肖某其发动机总成即将报废,并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肖某市场价3万元的发动机总成,非法所得达2万元以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因此,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按诈骗罪处理。因此,B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C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赵某符合逮捕条件,其虽然有生活不能自理的3岁儿子需要抚养,但是还有其丈夫作为抚养人,所以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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