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男,40岁,2014年曾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释放后,张某不思悔改,某日在公交车上见吴某背着一个黑色双肩包低头玩手机,便拉开拉链将吴某钱包(内有100余元钱)盗走,准备下车时被民警抓获。就在民警带离张某过程中,张某突然挣脱,其中一名民警被拉倒,造成手掌、手臂和膝盖轻微擦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经出示工作证件,民警可以口头传唤张某,因张某逃避传唤,可以对其强制传唤
B
张某拒捕逃跑,如其下车后周围没有其他群众,民警可以鸣枪警告
C
张某实施盗窃,其拉倒民警并造成民警轻微擦伤,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D
对张某可以先行拘留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的罪与非罪、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的适用、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等。
(1)《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故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对张某也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制传唤。因此,A错误。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结伙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张某盗窃后逃跑,不属于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因此,B错误。
(3)《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使用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或者抓捕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果暴力强度很小,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拨开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张某突然挣脱造成便衣民警被拉倒后手掌、手臂和膝盖擦伤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使用暴力,故不构成抢劫罪。因此,C错误。
(4)《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张某涉嫌盗窃罪,在犯罪后即时被民警发现,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因此,D正确。
(1)《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故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对张某也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制传唤。因此,A错误。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结伙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张某盗窃后逃跑,不属于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因此,B错误。
(3)《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使用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或者抓捕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果暴力强度很小,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拨开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张某突然挣脱造成便衣民警被拉倒后手掌、手臂和膝盖擦伤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使用暴力,故不构成抢劫罪。因此,C错误。
(4)《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张某涉嫌盗窃罪,在犯罪后即时被民警发现,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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