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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
单选题

李某居住在甲市,不务正业。某日到乙县殴打王某致轻伤,被乙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乙县公安机关一直未查明其身份。后李某吞下异物被送到医院救治,看管民警秦某擅自离岗,李某趁机逃跑。2个小时后李某被再次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属于流窜作案
B
如公安机关无法查清李某真实身份,则不能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C
如查清李某身份对其取保候审,应当交其在甲市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
D
秦某擅自离岗致李某逃脱,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流窜作案、无法查明身份能否移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第3款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
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李某居住在甲市,到乙县作案,
不属于流窜作案。因此,A项错误。
(2)《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因此,B项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对李某取保候审,应当交由李某在甲市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因此,C项正确。
(4)《刑法》第400条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秦某擅自离岗致李某逃脱,但2小时后李某被再次抓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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