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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根据《QHSE-SMG-21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码头主管单位应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602、根据《QHSE-SMG-21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码头主管单位应组织建立健全码头及码头前沿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
601、根据《QHSE-SMG-21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对于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码头主管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每()年对码头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600、根据《QHSE-SMG-20 留置设施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海上留置设施的所属单位根据留置工作安排,适时通过()等形式向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和作业协调部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如海洋、海事、渔业、海油安办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手续。
599、根据《QHSE-SMG-20 留置设施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海上留置设施的所属单位应根据“海上设施留置申请及实施方案”落实留置期间的()措施,确保留置期间的安全。
598、根据《QHSE-SMG-20 留置设施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海上留置设施需要设置()设备的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并做好日常巡检维护工作。
597、根据《QHSE-SMG-20 留置设施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海上设施留置申请及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该设施的基本情况、()以及留置期间的管理措施、相关检验工作的安排等。
596、根据《QHSE-SMG-20 留置设施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海上设施因生产作业或其它各种原因暂时或永久()其原设计功能并需要在海上留置一定时期的,由海上设施的所属单位(或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制定“海上设施留置申请及实施方案”,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595、根据《QHSE-SMG-20 留置设施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海上留置设施由于工况、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所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危害产生;海上留置设施恢复使用或改作他用或扩大规模的,其主管单位应制定作业实施方案;以上变动应通过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和作业协调部及时向()通报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94、根据《QHSE-SMG-20 留置设施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7月),留置设施如管理部门单位发生转移,原所属单位应将相应资料文件移交,同时以()形式告知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和作业协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