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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6 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98、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6 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等制度。
497、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6 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496、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6 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495、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6 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94、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6 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49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6 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等特种设备。
4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