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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
5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 元以下的罚款:()。
5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5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赔偿责任。
5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5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5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和其他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5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5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57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