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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代征的,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协议规定进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协议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严禁自收自支。
10、随水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在水费增值税发票上附列,并单独开具缴费凭证。
9、缴费义务人自行申报的,由城镇垃圾处理费主管部门核定缴费数额,出具《湖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单》,缴费义务人持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并获取缴费凭证。
8、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按标准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依协议约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7、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湖南省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单》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缴纳义务人在限缴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并获取缴费凭证。
6、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5、缴纳义务人原则上使用《土地闲置费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
4、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3、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件在集中汇缴程序、建立收入管理系统的要求中首次使用了“非税收入”的概念,以此为标志,非税收入开始取代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管理中的重要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