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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按3%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其计提基数是()。
20、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负责征缴入库。
19、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负责。
18、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确认缴纳地点的原则为()。
17、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6、税务机关使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15、缴款义务人在湖南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
14、湖南省从河道采沙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13、湖南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12、湖南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