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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5、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单选题
24、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单选题
2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单选题
2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
单选题
21、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省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单选题
20、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需要缴纳。
单选题
19、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并分期缴纳出让收益,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包括已到期的部分)由受让人继续缴纳。
单选题
18、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
单选题
17、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单选题
16、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仍需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