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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2、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为即时办结事项。
10、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销售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9、自2019年1月1日起,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申报模式由集团汇总改为属地缴纳,9个环节简并为一个环节。
8、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7、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6、对合作油田的各方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申报缴纳时应分别列示。在规定期限内由于申报环节或缴款环节延误须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由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承担。
5.石油特别收益金以人民币缴纳。()
4.中外合作油田的合作各方企业,应以合作各方按期确定的分成价格为依据计算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作为合作企业联合账簿中合作各方的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