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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14.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13.土地闲置费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12.由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即使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10.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9.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土地闲置费中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包含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6.土地闲置费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