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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需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补发。
企业银行账户存续期间,银行应当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静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
因变更、撤销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银行收回的企业原开户许可证原件,银行应当定期装订后按规定年限进行保管。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人原则对辖区内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无需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
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银行只能采取面对面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
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无需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