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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保障卡等银行账户相关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军人保障卡等军人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银行为个人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最多只能开立5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仅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无需出示身份证件。
新规定出台前存量军人保障卡银行账户、退役金专用卡银行账户、工资卡辅卡银行账户按原账户等级管理。军人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将新开立的或存量的军人银行账户进行账户升级或者降级处理。
如军人未在银行开立I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可依据其本人意愿,将军人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退役金专用卡银行账户作为I类户开立,且不受I类户开户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