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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只能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开立账户后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
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称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银行,不包括境内外资银行。
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适用《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无法确认存量机构账户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应当获取由机构授权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若存量机构其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的,银行应当将其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对已完成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账户持有人再次申请开立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的,银行可不重复开展尽职调查。
银行以账户持有人为单位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应在同一账户持有人在所有银行法人、外国银行分行在所有管理行开立的不同金融账户之间共享尽职调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