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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其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只能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