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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各中方股东开立的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该账户的使用应当按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该账户的使用应当按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分别计算借款规模。
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